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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IC贷记卡章程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IC贷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向持卡人提供更好的银行卡服务,同时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以下简称“各行社”)及福万通IC贷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万通IC贷记卡由各行社委托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申请并使用“福万通”品牌。

第三条 福万通IC贷记卡是各行社面向企业或个人客户发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PBOC标准,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人民币支付工具。福万通IC贷记卡具有信用消费、预借现金、分期付款、积分使用、电子现金等功能,享受循环信用、一定时期内免息还款等待遇,可联机或脱机使用。

第四条 福万通IC贷记卡所有权属各行社。各行社为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第五条 各行社、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福万通IC贷记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信用额度指各行社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各行社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计入其福万通IC贷记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各行社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各行社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各行社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持卡人累计未还费用、交易本金及利息等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各行社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取现本金,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类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欠款金额超过各行社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各行社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各行社支付的费用。

追索费用指因持卡人未能及时还款,各行社对其进行欠款催还时所发生的通信、交通、法律以及相关人力资源费用。

第二章 分类、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 福万通IC贷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可分为纯芯片IC卡和芯片磁条IC复合卡;按发卡主体不同,可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按是否印有持卡人彩照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第八条 福万通IC贷记卡贷记账户可在各行社营业网点柜面、自助机具或福建省农信系统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上使用,也可在境内和境外带有“银联”标识及其它支持福万通IC贷记卡的自助机具、特约商户及电子支付渠道上使用。

第九条 福万通IC贷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在各行社营业网点柜面上可办理圈存、圈提、查询等交易;在本行或他行有“银联”标识的自助机具上,可办理查询和圈存业务;在有银联“UPcash”标识的POS上可办理小额脱机消费、查询和圈存业务。

第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福万通IC贷记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各行社均视为持卡人行为。各行社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取现、消费、转账等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名或签名加登记身份证号码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遗忘密码,需使用预留的电话号码拨打96336客服热线申请密码重置。

第十一条 持卡人对福万通IC贷记卡账户密码或CVN2一天内连续输错三次,系统即对该账户实施锁定,以确保持卡人资金安全。账户锁定后,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各行社营业网点柜面办理解除锁定手续,也可拨打96336客服热线解除锁定。

第十二条 福万通IC贷记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拨打96336客服热线或到就近的各行社营业网点柜面办理挂失手续。受理行社确认其身份后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期间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各行社承担。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和各行社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各行社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各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十三条 凡在福建省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各行社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向各行社申领单位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下同)书面指定,其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等均计入该单位福万通IC贷记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单位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十四条 凡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收入和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可申领个人卡,申领人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可申请2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均计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福万通IC贷记卡,均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且确认履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IC贷记卡领用合约》,并按各行社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各行社根据申领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并确定领卡种类以及领卡人的信用额度等。

第十六条 福万通IC贷记卡授信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福万通IC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福万通IC贷记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福万通IC贷记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各行社可在卡片到期前2个月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无须告知持卡人。若持卡人到期不愿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行社。否则,各行社将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第十八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福万通IC贷记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可拨打96336客服热线或到各行社营业网点柜面申请销户,各行社在受理销户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结清(提取溢缴款)。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福万通IC贷记卡交还各行社,或按各行社的规定销毁卡片,各行社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单位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单位卡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对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正式销户前,持卡人应清偿透支本息和费用等所有未清偿债务。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各行社营业网点柜面、自助机具或福建省农信系统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以及特约商户POS机上使用福万通IC贷记卡,应遵守各行社、收单银行及《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福万通IC贷记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

第二十一条 福万通IC贷记卡的账户包括贷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贷记账户具有取现、分期付款、消费、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圈存、查询等功能,不能提取现金。

第二十二条 电子现金账户非实名、不挂失,账户最高余额及单笔最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三条 电子现金账户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退货时资金直接返还至贷记账户中。电子现金账户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可通过各行社营业网点柜面自助设备或支持圈存业务的电子渠道上,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通过福万通IC贷记卡贷记账户进行圈存的交易计息规则等同消费。

第二十五条 对申领单位卡的,各行社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同一单位申领的单位卡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均由申领单位负责。

对申领个人卡的,各行社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若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附属卡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均由其主卡持卡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行社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福万通IC贷记卡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最高不得超过各行社规定的最高金额(含等值外币)。

第二十七条 同一客户持有多张福万通IC贷记卡,其累计透支额度不得超过客户额度,客户额度指持卡人所持有卡片中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二十八条 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对公存款账户转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转入单位卡账户。各行社对信用额度较大的单位卡可限定单笔透支额度。

第二十九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各行社对信用额度较大的个人卡可限定单笔透支额度。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每卡每日最多可取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含等值外币),累计最高取现额度不得超过总授信额度的50%,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和利息。

第三十条 客户申请现金分期业务需经过各行社审批,现金分期业务的资金转入账户必须为该客户在福建省农信系统内的本人借记卡账户。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如遇福万通IC贷记卡被自助机具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助机具所属营业网点联系,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到相关营业网点柜面申请领回。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因福万通IC贷记卡卡片到期、毁损、丢失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到各行社营业网点柜面或拨打96336客服热线申请换卡。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福万通IC贷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至各行社营业网点柜面或拨打96336客服热线或通过福建省农信系统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挂失。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民事、刑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章 计息和还款

第三十四条 福万通IC贷记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单位卡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

第三十五条 各行社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方式还款。

持卡人选择全额还款方式还款时,若上期全额还款,则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类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时,当期账单及新出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若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规定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或单位卡持卡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可通过各行社营业网点柜面、自助机具或福建农信系统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或他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支持福万通IC贷记卡还款等渠道偿还欠款;也可委托各行社通过代扣方式定期从持卡人指定的福建农信系统借记卡账户扣款以偿还当期欠款。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福万通IC贷记卡时,若出现以下情况,持卡人将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除支付透支利息外,对超过卡片信用额度部分,还需按规定支付超限费。

1)持卡人在进行消费、取现等交易时,透支金额超过卡片授信额度(此项功能系统暂未开通),因相关利息、费用等产生而导致账户超过正常信用额度的除外;

2)持卡人申请提高临时额度,在临时额度有效期满前,未全部归还已使用临时额度款项。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或转出),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四十条 各行社对持卡人福万通IC贷记卡贷记账户的溢缴款和电子现金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还款:正常透支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的顺序依次偿还。

第四十二条 各行社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授信额度大小,要求持卡人提供抵质押物、第三方保证等方式担保。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透支欠款时,各行社有权处置相应的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除各行社同意外,质押存单自出质后至其福万通IC贷记卡销户后45天内,不得支取。

第六章 各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发卡行社的权利 

(一)各行社有权索取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

(二)各行社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或授权有关行社和特约商户收回福万通IC贷记卡。

(三)各行社有权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各行社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五)各行社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福万通IC贷记卡、盗用福万通IC贷记卡、冒领冒用福万通IC贷记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福万通IC贷记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各行社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福万通IC贷记卡账户。

第四十四条 各行社的义务 

(一)各行社委托省联社设立24小时客服热线,为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密码重置和卡片挂失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应当在30天以内给予答复。

(二)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并列明持卡人账户截止账单日的透支余额(或溢缴款余额)、交易明细、可用信用额度、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各行社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三)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各行社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各行社对福万通IC贷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各行社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各行社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各行社提供的客服热线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各行社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各行社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不承担其福万通IC贷记卡在挂失生效期间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各行社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各行社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各行社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到各行社或各行社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各行社,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福万通IC贷记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该签名。

  (四)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贷记账户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各行社均视为持卡人行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通过福建省农信系统电子渠道发起的资金类交易,只要通过相关电子渠道的身份认证(Ukey、短信验证码等形式)均视为持卡人行为,因操作不当或保管不善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得利用福万通IC贷记卡伪造虚假交易套取现金,各行社有权降低可疑持卡人的福万通IC贷记卡信用额度并对持卡人的用卡权限进行约束。

(六)持卡人应按照与各行社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包括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偿还所欠各行社款项。如遇福万通IC贷记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偿还该交易款项。

(七)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各行社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各行社支付欠款(包括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等)。

(八)各行社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应要求各行社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九)为防范风险,保障各行社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各行社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受各行社自愿委托,本章程由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并负责解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持卡人未提出疑义的,视同接受,无需另行通知。